白得之物

記得數年前的一次紐國之行,某主日跟老爸到奧克蘭東區浸信會參加崇拜時,聽到一位鄭姓的資深聖樂創作人證道,他以大衛不願以白得之物獻燔祭給耶和華上帝來教訓會眾應該尊重版權,不可以以侵權詩歌來敬拜,因為唱一些未有向版權持有人付版費的讚美詩便如同以白得之物獻祭一般,是上帝不喜悅的。我聽後啼笑皆非,如此解經,實在「強」得可以。但這位人兄終算是有頭有面有影響力,跟著的一個主日之崇拜中短歌敬拜的部份便給抽起了。

其實這「白得之物」四個字實在好使好用,順手拈來,甩掉上文下理,也可以帶出很多「道理」,除上述事例外,海牛也聽過其他的聖樂人引此四字說明詩班員在獻唱時必須付上代價練習,不能苟且。推而廣之,同一「道理」大可應用在所有事奉崗位上,無遠弗屆。然而,經文本身究竟說著一個什麼故事?「白得之物」有否字面以外之深層意義?我們能否單以此四字詞便說出一篇道來?

「白得之物」一詞,出自舊約聖經撒下24:24及代上21:24。事件背景乃大衛吩咐約押和民中的首領去數點以色列百姓,好讓他「知道他們的數目」(代上 21:2)。然而上帝「不喜悅這數點百姓的事,便降災給以色列人。」(代上21:7)經文本身沒有交代大衛此一行動何以惹怒上帝,只記載了大衛事後向上帝認罪:「我行這事大有罪了!」但從上文下理推敲,我們可以估計大衛干罪乃出於自驕,就是要炫耀自己的王權和軍力,渾忘了自己的成就全出自耶和華上帝,祂才是以色列的「主」和統治者。而此次獻祭,亦非恆常的祭祀,可說是為了向上帝「補飛」而作。大衛之所以不願以白得之物來獻祭,無非因為他有罪在身,不慾再濫用自己的王權,免得罪上加罪。

其實,若我們以上帝為萬物萬恩之本源,世上豈有一物不是我們「白得」的?物資固然是上帝白白厚賜我們的,各樣屬靈的恩賜亦然,就是我們所付出的能力和時間也不是來自上帝麼?這就叫我們這被造之物在全地的主面前無口可誇。

故此,人有天賦創作樂章詩歌,乃是上帝白白的恩賜,好叫上帝的名得讚美、主民得造就。我倒覺得此段記載,應用來勉勵基督徒創作人學效大衛「棄權」之舉,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少收甚至不收「版權費」,讓主民得益,主名得榮。海牛並不是反對基督徒創作人收取創作之合理報酬,「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但也請不要胡亂引聖經來合理化那所謂其實是不知所謂的「知識產權」。

另外,若以此次特別的獻祭之記載,用來說明詩班員在獻唱時必須付上代價練習,不能苟且,就更是離開了經文本身含意太遠,借題發揮得離譜。相反,詩班員若以自己所得的歌唱恩賜自驕自傲,或是把自己所付上的練習代價看得過高,自以為自己比會眾更有光榮,更配得稱讚,那才是大患。

一切皆「白得」,一切皆恩典,一切皆恩賜,切忌自驕。

「你們白白的得來,也要白白的捨去。」(太10:8)

知識產權非真理

記得若干年前,在奧克蘭一間浸信會禮拜堂禮拜,是日講者為香港一名頗有名的聖樂創作人,他一開講,便教訓會眾不應使用未經授權的短詩作主日敬拜之用(當時教會在每週主日崇拜開始時均會有兄姊領唱三兩首讚美短詩作序),並以舊約聖經中大衛不肯用白得之物獻祭為論據(見撒下24:24及代上21:24)。講者本身是創作人,又是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一員,對版權一事當然看得緊。然而在講壇上,引這段聖經來教訓人要尊重版權,則令海牛搖頭不已。(海牛以為教會有否為詩歌申請使用權本屬教會行政的範疇,只宜私下和牧職人員或教會負責人商討。)(按:經文背景是大衛乃帶罪之身,他不欲獻白得之物,只因他在此情勢下更不欲濫用王權,免得罪上加罪。)若撇開信仰不論,版權或知識產權本身根本就不是普遍的真理,只是近代商業社會的產物,在某些情況,更是既得利益者剝削窮人的手段,海牛一直鄙視之甚。就以近期港府續步為侵權行為刑事化立法,基本考量其實不過是國際政治經濟壓力,及至宣傳推銷新法時,才為它披上道德的外衣,以「盜版」來代替「翻版」,並加以抹黑。

「知識產權事實上並非真正意義上的產權,它更像是一種壟斷權……知識產權保護的是權利,而不是產品。一個專利權可以被出售或轉讓,但是該專利權的產品並不受知識產權影響。因此有些人認為『知識壟斷』是一個更合適的詞。」──維基百科

有許多第三世界國家的政府就是為了藥物尊利權(等同版權)問題,買不起西方大藥廠的高價貴藥,而無法應付國內急速擴散的各種傳染絕症,而這些傳染絕症如愛滋病,卻大多是從外來的歐美人士帶來非洲的。最後有些國家不欲坐以待斃,決定自行生產「侵權」藥物以解國民之困,縱使要面對西方藥廠興訟追討也在所不計。一句尊重知識產權,便能殺千萬人於不救,當中什麼才是罪惡,再明顯不過吧!若要在講壇上把尊重知識產權一事當成絕對的真理來教訓人,更是狗屁不通!而把聖經亂解一通來支持自己的謬論,又算不算不尊重賜人知識和產權的上帝呢?!

我無意鼓吹盜版,只想指出當中的黑白錯對,並非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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