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別待遇

性傾向歧視要立法,基督教內群起反對,又聯署,又遊行,又祈禱會的,說到立這法就等於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定地位,彷彿教會明天就要被迫為同志證婚喇,要亡教喇似的。

但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要二讀了,基督教界的反應卻是冷淡得可以。

我想問,每週在教會內唱詩敬拜,或舉行婚禮,哪一樣次數會較多呢?明明若草案獲得通過,每次公共敬拜或團契聚會都有可能因用了未申好版權的詩歌而集體觸犯刑事罪行,卻鮮有教牧視此條例草案為洪水猛獸,難道教牧自己因拒絕為同志證婚而坐牢就是大件事,會眾因唱侵權詩歌而被告就是小事一樁?(我想教牧們不會這麼自私吧?)又抑或是,全港所有大中小型堂會都早已熟悉申請版權的程序,並已依足規定乖乖的付費?(實情是連許多資源豐厚的大型堂會也未必能完全跟貼法規,更遑論是那些資源匱乏的小型堂會。)又或是,教會領袖們覺得詩歌版權持有人都是主內兄姊,絕不會跟教會計較?(但要知道刑事罪行的本質,執法部門絕對有權繞過版權持有人去控告侵權者的。)又抑或是,明光社、以勒Gag姐或蘇大牧沒太重視這草案的嚴重性,以至沒動員YL們有所行動?(那為何他們會不重視?是否跟他們背後的勢力集團有關?)

如前面所言,若要求教會切實執行版權法的各樣規定,真足以叫一些資源匱乏的小型堂會之敬拜或團契活動幾近癱瘓。其實我們不得不承認,版權法這東西(不論是現行的或是政府建議修訂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向資源豐厚者傾斜的,但一直以來,有否見過大型堂會為小型堂會在版稅問題上的沉重負擔發過聲?(更遑論出力!)公眾只看見教會如臨大敵般出力反對就性傾向歧視立法,但絕少看見大牧或領袖們本著主內肢體彼此相愛的心為弱小缺乏資源的堂會指出版權法的不是之處…

與《同路人》《邁步向前》

《同路人》一曲在香港基督徒圈子裡算是金曲,傳統教會的團契聚會中把它唱得再爛也沒有。

粵語流行曲中講同路人的歌為數亦不少;近日心裡忽來一種孤寂的感覺,卻想起林子祥的一首舊歌《邁步向前》。

拿《同路人》這首基督教詩歌來跟《邁步向前》一首粵語流行曲來相提並論,好像有點風馬牛不相及,兼且前者寫的是「覓真理」、「實現真理」的天路,後者寫的是著著要「爭取領前」的世途,但殊途同歸,圍繞的都是「同路」這主題,話到底,無論天路還是世途,能有人同行,都是彌足珍貴。

兩歌相較,我較喜歡後者。

我只嫌《同路人》「畫公仔畫出腸」,把「同路」共處的「實況」描畫得太過細緻,對同路人的願景也寫得太多,而這些願景卻大多是期望對方作出主動回應:「還望你鞭策……盼為我導引……常望你督責……求為我祝福……」;相反,潘源良寫《邁步向前》所表達的願景只有一個:「只想有人和我一起趕路」,而基於這願景,歌者以行動來實現:「追上前與你邁步」,縱然「方向原也是問號」。

事實是,《同路人》詞中所寫的這些願景或實現或落空,往往都成為日後同路人分道揚鑣的藉口。《邁步向前》卻是這樣寫:「能共你同上路,何用理是誰技更高。」原本同路的珍貴應在乎同路人本身,而非同路人為自己作了些什麼。當基督徒實踐愛的真理時,往往犯下一個毛病:期望歧路人先被同化,成為自己的同路人:「自你同上路,懷內滿興奮……」;而非先認定要作對方的同路人,在對方「似箭往前跑」時,不管方向,「只管拚命追」,上前與之邁步。

白得之物

記得數年前的一次紐國之行,某主日跟老爸到奧克蘭東區浸信會參加崇拜時,聽到一位鄭姓的資深聖樂創作人證道,他以大衛不願以白得之物獻燔祭給耶和華上帝來教訓會眾應該尊重版權,不可以以侵權詩歌來敬拜,因為唱一些未有向版權持有人付版費的讚美詩便如同以白得之物獻祭一般,是上帝不喜悅的。我聽後啼笑皆非,如此解經,實在「強」得可以。但這位人兄終算是有頭有面有影響力,跟著的一個主日之崇拜中短歌敬拜的部份便給抽起了。

其實這「白得之物」四個字實在好使好用,順手拈來,甩掉上文下理,也可以帶出很多「道理」,除上述事例外,海牛也聽過其他的聖樂人引此四字說明詩班員在獻唱時必須付上代價練習,不能苟且。推而廣之,同一「道理」大可應用在所有事奉崗位上,無遠弗屆。然而,經文本身究竟說著一個什麼故事?「白得之物」有否字面以外之深層意義?我們能否單以此四字詞便說出一篇道來?

「白得之物」一詞,出自舊約聖經撒下24:24及代上21:24。事件背景乃大衛吩咐約押和民中的首領去數點以色列百姓,好讓他「知道他們的數目」(代上 21:2)。然而上帝「不喜悅這數點百姓的事,便降災給以色列人。」(代上21:7)經文本身沒有交代大衛此一行動何以惹怒上帝,只記載了大衛事後向上帝認罪:「我行這事大有罪了!」但從上文下理推敲,我們可以估計大衛干罪乃出於自驕,就是要炫耀自己的王權和軍力,渾忘了自己的成就全出自耶和華上帝,祂才是以色列的「主」和統治者。而此次獻祭,亦非恆常的祭祀,可說是為了向上帝「補飛」而作。大衛之所以不願以白得之物來獻祭,無非因為他有罪在身,不慾再濫用自己的王權,免得罪上加罪。

其實,若我們以上帝為萬物萬恩之本源,世上豈有一物不是我們「白得」的?物資固然是上帝白白厚賜我們的,各樣屬靈的恩賜亦然,就是我們所付出的能力和時間也不是來自上帝麼?這就叫我們這被造之物在全地的主面前無口可誇。

故此,人有天賦創作樂章詩歌,乃是上帝白白的恩賜,好叫上帝的名得讚美、主民得造就。我倒覺得此段記載,應用來勉勵基督徒創作人學效大衛「棄權」之舉,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少收甚至不收「版權費」,讓主民得益,主名得榮。海牛並不是反對基督徒創作人收取創作之合理報酬,「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但也請不要胡亂引聖經來合理化那所謂其實是不知所謂的「知識產權」。

另外,若以此次特別的獻祭之記載,用來說明詩班員在獻唱時必須付上代價練習,不能苟且,就更是離開了經文本身含意太遠,借題發揮得離譜。相反,詩班員若以自己所得的歌唱恩賜自驕自傲,或是把自己所付上的練習代價看得過高,自以為自己比會眾更有光榮,更配得稱讚,那才是大患。

一切皆「白得」,一切皆恩典,一切皆恩賜,切忌自驕。

「你們白白的得來,也要白白的捨去。」(太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