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若干年前,在奧克蘭一間浸信會禮拜堂禮拜,是日講者為香港一名頗有名的聖樂創作人,他一開講,便教訓會眾不應使用未經授權的短詩作主日敬拜之用(當時教會在每週主日崇拜開始時均會有兄姊領唱三兩首讚美短詩作序),並以舊約聖經中大衛不肯用白得之物獻祭為論據(見撒下24:24及代上21:24)。講者本身是創作人,又是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一員,對版權一事當然看得緊。然而在講壇上,引這段聖經來教訓人要尊重版權,則令海牛搖頭不已。(海牛以為教會有否為詩歌申請使用權本屬教會行政的範疇,只宜私下和牧職人員或教會負責人商討。)(按:經文背景是大衛乃帶罪之身,他不欲獻白得之物,只因他在此情勢下更不欲濫用王權,免得罪上加罪。)若撇開信仰不論,版權或知識產權本身根本就不是普遍的真理,只是近代商業社會的產物,在某些情況,更是既得利益者剝削窮人的手段,海牛一直鄙視之甚。就以近期港府續步為侵權行為刑事化立法,基本考量其實不過是國際政治經濟壓力,及至宣傳推銷新法時,才為它披上道德的外衣,以「盜版」來代替「翻版」,並加以抹黑。 繼續閱讀
知識產權非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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