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別待遇

性傾向歧視要立法,基督教內群起反對,又聯署,又遊行,又祈禱會的,說到立這法就等於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定地位,彷彿教會明天就要被迫為同志證婚喇,要亡教喇似的。

但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要二讀了,基督教界的反應卻是冷淡得可以。

我想問,每週在教會內唱詩敬拜,或舉行婚禮,哪一樣次數會較多呢?明明若草案獲得通過,每次公共敬拜或團契聚會都有可能因用了未申好版權的詩歌而集體觸犯刑事罪行,卻鮮有教牧視此條例草案為洪水猛獸,難道教牧自己因拒絕為同志證婚而坐牢就是大件事,會眾因唱侵權詩歌而被告就是小事一樁?(我想教牧們不會這麼自私吧?)又抑或是,全港所有大中小型堂會都早已熟悉申請版權的程序,並已依足規定乖乖的付費?(實情是連許多資源豐厚的大型堂會也未必能完全跟貼法規,更遑論是那些資源匱乏的小型堂會。)又或是,教會領袖們覺得詩歌版權持有人都是主內兄姊,絕不會跟教會計較?(但要知道刑事罪行的本質,執法部門絕對有權繞過版權持有人去控告侵權者的。)又抑或是,明光社、以勒Gag姐或蘇大牧沒太重視這草案的嚴重性,以至沒動員YL們有所行動?(那為何他們會不重視?是否跟他們背後的勢力集團有關?)

如前面所言,若要求教會切實執行版權法的各樣規定,真足以叫一些資源匱乏的小型堂會之敬拜或團契活動幾近癱瘓。其實我們不得不承認,版權法這東西(不論是現行的或是政府建議修訂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向資源豐厚者傾斜的,但一直以來,有否見過大型堂會為小型堂會在版稅問題上的沉重負擔發過聲?(更遑論出力!)公眾只看見教會如臨大敵般出力反對就性傾向歧視立法,但絕少看見大牧或領袖們本著主內肢體彼此相愛的心為弱小缺乏資源的堂會指出版權法的不是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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